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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法院强制执行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8-24 09:22:55 点击量: 1234

关于竹金花申请执行竹某志、竹某孟还原物纠纷一案,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1、被告竹某志与第三人竹某孟退还原告竹某花位于芦山县清仁乡芦溪村(现芦山县芦阳街道办灵鹫山社区)芦溪组竹某花所建房屋旁木结构老屋一间。2、由竹某志与第三人竹某孟将堆放在空坝上废旧木料、废旧拖拉机等杂物清场。后竹某花、竹某志、竹某孟不服判决,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竹某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芦山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邀请基层组织一并促使双方进行执行和解,未果。为维护法律权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1年8月19日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场对涉案房屋进行腾退并向竹某花交付。芦山法院邀请县检察院全程监督执行,邀请基层组织干部全程见证执行,协调县公安局派警维持现场秩序。